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招标投标综合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九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由法定监督部门认定。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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