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任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是违法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扩展资料
参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参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隐匿、涂改或者伪造村务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德兴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