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的协会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王进弘:会 长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副总
鞠明江:副会长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得军:副会长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书卿:副会长 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刘建刚:副会长 青岛鑫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震:秘书长 张洪禹:会 长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吉文:副 会 长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杨祥良:副 会 长 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展学平:副 会 长 大唐发电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
肖兴习:副 会 长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副总经理
鞠明江:副 会 长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得军:副 会 长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书卿:副 会 长 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刘建刚:副 会 长 青岛鑫宏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震:秘 书 长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P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辖区内电力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相结合,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构建企业沟通服务平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电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为全省电力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电监办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电力行业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对策,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负责行业内有关基础性和事务性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业务联络与技术、标准、工程、设备和造价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咨询。
(三)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在生产、经营和竞争等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做好本地区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电力企业信用和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
(六)向会员单位提供管理、安全、岗位等相关培训服务,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开展电力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并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企业管理经验等。
(八)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建设行业网站,开展宣传活动。
(九)承担电力监管机构、当地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电力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电力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持有工商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或其他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文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复入会申请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推选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协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电监办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组成。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决定协会注册资金;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电监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同属一个单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电监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10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5人。
本会聘用副秘书长2~3人,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理事会审查;
(八)提名聘请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报理事会批准;
(九)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山东电监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和本会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和本会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合法的服务性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补贴等。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电监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理事会应当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电监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电监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电监办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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