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2003年7月从天津来到广州办事,在天河路的某家知名眼镜店配了一副近视眼镜。“当时镜片价格

为580元,配镜商声称镜片为国外进口,UV值为400,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王小姐之后一直使用该眼镜,至今已经超过4年。2007年9月,王小姐在天津更换镜片时,才发现该眼镜片UV值根本达不到400,‘防紫’功能被配镜商严重‘兑水’。”2007年11月27日王小姐再次来到广州,要求眼镜店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双倍赔偿责任,但是眼镜店认为这是4年前的事情,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给予受理,因此只同意给王小姐换镜片或赠送等值的太阳眼镜。
问:王小姐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4-06-13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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