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80元,配镜商声称镜片为国外进口,UV值为400,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王小姐之后一直使用该眼镜,至今已经超过4年。2007年9月,王小姐在天津更换镜片时,才发现该眼镜片UV值根本达不到400,‘防紫’功能被配镜商严重‘兑水’。”2007年11月27日王小姐再次来到广州,要求眼镜店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双倍赔偿责任,但是眼镜店认为这是4年前的事情,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给予受理,因此只同意给王小姐换镜片或赠送等值的太阳眼镜。 问:王小姐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