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改善,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推动文明传承和文化延续。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以下工作:

  (一)集中研究保护名录内容和调整方案;

  (二)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具体保护对象保护规划;

  (三)集中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和重大措施;

  (四)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推动保护工作中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要求,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八条 每年的1月4日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重点宣传和推广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等本地优秀历史文化,提升柳州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以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砖砌的古城墙内的柳州府城为主,并向外扩展至包括柳侯公园和飞鹅路以北旧城区的历史城区;

  (二)以曙光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历史文化街区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地段;

  (四)代表石器时代人类文化的白莲洞遗址、鲤鱼嘴遗址、柳江人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代表古代历史文化的柳侯祠碑刻、东门城楼、张翀及其母亲墓、鱼峰山马鞍山摩崖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代表抗战文化的胡志明旧居、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昆仑关战役之桂南会战检讨会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五)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柳州山歌、壮族师公舞、柳州彩调、柳州螺蛳粉手工制作技艺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以柳江大桥、柳州消防队望火楼、柳铁工人文化宫、里雍镇河表屯孙家大院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七)传统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区;

  (九)工业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经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经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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