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三角债纠纷:我司和合作公司因生意纠纷被判罚支付一百万的赔偿金,我的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司其实已经将一百万的赔偿金打给合作公司让他们自行去理赔,结果现在原告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司的财产,请问在已经向合作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还要继续向原告支付这笔钱,有何办法?

第1个回答  2014-04-28
你应该直接把钱打给债权方才对,而不是打给合作公司。你与合作公司的这100万只能算是你们之间的新纠纷,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你与合作公司的这件事你们另外解决,债权方仍然有权要求你们偿还。
第2个回答  2013-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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