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它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在经济活动和招商引资中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为投资经营者,特别是外商投资经营者提供更为优惠和方便的条件,发展外向型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开发区域。第三条 开发区分为不同类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侧重进行高新技术、工业建设、综合经济或旅游度假等开发区的建设。第四条 根据各类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中的重要程度,经过不同的审批程序,可分别建立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在开发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地区,可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在市(地、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地区,可建立一般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一般开发区,均需由省审批。乡镇一级不设开发区。第五条 开发区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要加强对开发区的协调和管理、将开发区建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使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开发区建立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针,切实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第六条 在开发区建设中,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断深化改革,要以实施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开发区经营机制的转换,积极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带动投资体系、社会保障和服务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第七条 在开发建立中,要努力扩大开放,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开发区提供资金、设备、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在开发区内发展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项目,还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口贸易。第八条 开发区要优先安排技术先进、工艺新、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要对申请入区的企业严格把关,不得兴办技术落后、工艺差、污染严重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以及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级禁止或限制发展方向进行调整、完善、提高,突出优势产业。第九条 开发区要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经营管理不着、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或实行产权转让。第十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保护,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立开发区应具备的条件兴办开发区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必要的依托力量,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二)有较好的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在布局合理的小范围内可以形成较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对外招商引资;
  (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基础,本身是一定区域的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有较突出的带头产业和高起点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作保证;
  (四)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有相应的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
  (五)有明确的区域界限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区,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六)有改革开放意识强、观念新、服务好、办事效率高的政府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建立开发区的申报程序:
  (一)建立开发区,应由所在市(地、州)、县计委(计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开发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发展方向及其阶段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及其来源、市场趋势、综合效益等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定。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建立开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报,并抄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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