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市地的灌溉、排涝、滞洪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央安排河南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配套,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地、县境内的中、小河流、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排涝、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地、县级配套,以及经市地、县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省级征收和分成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二)每年省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
  (三)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
  (五)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
  (六)省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 市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地、县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市地、县征收和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养路费、市政设施配套费、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二)每年市地、县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
  (三)市地、县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城建部门安排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其中:郑州、开封2个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5%;新乡、洛阳、信阳、周口、漯河、安阳、南阳、平顶山、驻马店市9个省级 重点防洪城市划出10%。
  (五)市地、县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
  (六)市地分成的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
  (七)市地、县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按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的1%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级按市地、县级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30%分成,余70%由市地、县级留成。市地、县如何分成由市地自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每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提取的3%,养路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国家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额以及4项收费或基金收入数额从预算收入中直接划转;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7项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其收入数额从各级预算外收入中直接划转;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代征,缴同级财政。除“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宾馆、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含港澳台和外商的直接投资)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有关建设单位凭财政部门征收票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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