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人力资源公司即将注销,请问现在我的合同怎么处理?

如果人力资源告诉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安排我与现在的就业单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若我不同意解除,她我从中是否能得到赔偿?

第1个回答  2015-12-18
1、《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合同期限为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包含在合同期内。但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期限,而不应是动态的。 2、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没有约定的以现工作地点为准。变更工作地点,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合同中“服从公司安排、调配”这样的条款效率有限。) 3、试用期内被违背劳动合同一样可以获得赔偿金。你不满6个月应得:0.5个月的应得工资 X 2 4、如果想合法辞退你,只能证明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一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2种情况最多) 如果你还在以试用期内(以合同为准),公司要你写什么保证书、至歉信什么的不要写。追问

我的合同已经生效一年,也就是说还有2年我才到期,现在人力资源中介要注销,工作地点没有改变,我就是想咨询,如果人力资源要求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现在的就业单位再签署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我在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之前是否可以要求先补偿解除后,我再签新的劳动合同,这样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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