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第六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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