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监理单位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业。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初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

  国(境)外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 工程监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十四条 实行注册监理工程师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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