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贷款延期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为什么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里

如果不计入债务重组科目,那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么・_・?

第1个回答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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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9-07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3.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题中,假设该货物(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及市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的话,则:
债务人甲企业:
应交增值税 = 70 000 * 17% = 11 900元
货物转让所得 = 70 000 - 50 000 = 20 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20 000 + 18 100) * 33% = 12 573元
债权人乙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 = 70 000 * 17% = 11 900元
债务重组损失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冲减当年应纳税所得。
上述计算以甲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如果甲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影响甲企业上述税务处理,但是,乙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税额计入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成本中。
对于甲企业来说,编制计提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时,可以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如果未开具发票的,则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也可以附上税款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作为原始凭证。另外,无论怎样,纳税人还应当在会计凭证适当位置附有、或者妥善保管债务重组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检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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