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题求大神专业解答 谢谢啦

5.我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定了一份出口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L/C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L/C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

6.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7.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3-07-04
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第2个回答  2013-01-05
5、不用修改就可以适用。因为UCP600只承认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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