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
1. 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启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损失价值达15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估计价值达20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我国A公司于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 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复表示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A公司。此时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你该怎么办理?为什么?
3. 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的字样,当时正遇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拒付货款是否有道理?
4. 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A公司,因A 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车。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完毕进行试车,这时A公司才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该机器是台旧货,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问:为什么A公司会遭受拒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5. 我A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受到法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850美元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825美元CFR中国上海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请说明理由。
6. 某外商要求我方在签订的CIF合同中规定下列装运条款:
a) 装运期:限定6月30日装船。
b) 自天津新港至伦敦,必须装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
c) 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请问:这些装运条款我方能否接受?请指出不当之处?
7. 我某公司于6月1日向美方发价,其中:包装用旧袋。美方在有效期内复
电:接受,包装用新袋。10天后,我方准备发货时,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已更改,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我方向法国某商人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已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货轮第5天在航行中意外失火,草编制品全部被烧毁。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保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款。问外商的要求合理吗? no
9.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到日本,采用远期L/C方式结算。我方在装运后提交整套清洁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并顺利拿到货款。货到日本后,正遇市场价格猛跌,日商想拒付,便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便向议付行及我方提出: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拒付货款。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追问

你太有才了!我这国贸白痴再请教一下哈,第二题和第四题的答案是根据什么条件或者是什么条款的,能不能再详细一点。
第七题有人说“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装不是商品构成的因素。”怎么解释?

不好意思之前忙没注意看,我还怕题目太多没人帮我解答,嘿嘿
还好有你大神一样的人物在,O(∩_∩)O~

追答

第二题,因为对方的答复迟于约定的答复有效期,所以,卖方可以认为合同不成立。
第四题,因为约定的索赔期限是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买方于半年后才发现问题,此时已经过了索赔期,所以,卖方不再承担责任。
至于第七题,你去查相关的定义可知——看一下更换包装是否算作还盘,由此判断。

答复中都有,不仔细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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