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第三条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条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能。保委会由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利(水务)、农林、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卫生、工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保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委办),保委办设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委会的日常工作。
  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政府)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具体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并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应当对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相关政府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附图),并设置标志。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一百米的水域和陆域。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一千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五千米及沿岸纵深五百米、野尤泾、庙泾河及沿岸纵深五百米的水域和陆域;以庙泾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二千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章 保护职责第十二条 保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制定水源水质保护年度计划;
  (二)研究、决定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检查考核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四)听取、审议保委办工作报告;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保委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制度和水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三)指导、督促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四)开展水源水质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的研究,协调、督办保护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
  (六)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七)完成保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
  (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等工作;
  (三)落实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实现水质控制目标,参与、配合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
  (四)向公民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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