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过程中的结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4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再完成工程任务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占用资金额较大,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对于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a)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b)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c)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1)建筑产品价值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工程结算必须采取 阶段性结算 的方法。
工程结算一般可分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价款结算: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向 建设单位 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3)工程竣工结算: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 建设单位 办理最终工程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a)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中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b)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再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a)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期再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清方式。
b)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当年开工,且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安好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的划分标准: 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例如: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合同造价拨付40%;
(2)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
(3)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5%;
(5)工程尾款5%。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当年结算的与当年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结算。

工程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为该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a)工程项目中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重;
b)材料储备期;
c)施工工期。

预付备料款限额=工程合同造价×预付备料款额度
预付备料款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只包工不包料工程,则可以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但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

a)扣款的两种方式

b)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M=(P-T)×N => T=P-M/N
M——工程预付款数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案例一:
某工程合同总额为6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20%,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比重为60%,求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工程预付款:M=600*20%=120万元;
起扣点:T=600-120/60%=40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400万元时,本工程预付款开始抵扣。

工程进度款: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工厂企业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以当月(期)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

开工前期结算;施工中期结算;工程尾期结算。
1)工程前期结算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小于“起扣点”,这期间成为开工前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款应等于当月(期)已完成的产值。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已完成工程量×预算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本月已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相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2)施工中期结算
当工程施工进度累计完成的产值达到“起扣点”以后,至工程竣工结束前一个月,这期间成为施工中期。
此时,每月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应扣除(当月)应扣回的工程预付备料款。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本月(期)累计已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本月(期)应结=本月(期)已完成产值-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对于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 ,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3)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视保修情况最终支付。
工程尾期(最后月)的进度款,除按施工终期的办法结算外,尚应扣留“质保金”,其计算公式为:

①应扣保留金=工程合同造价×保留金比例
保留金比例,按合同约定计取,一般取5%。

②最后月(期)应结算的工程尾款
=最后月(期)完成产值×(1-主材费所占比重)-应扣保留金。

合同造价780万元,工期5个月,工程预付备料款比例为20%,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为60%。质保金为5%,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如下表,三月(95万元),四月(130万元),五月(175万元),六月(210万元),七月(170万元)。求该工程如何按月结算?

解:工程预付备料款=780*20%=156万元;
起扣点=780-156/60%=520万元;
(1)开工前期每月应结算的工程款
三、四、五月份累计完成产值400万元,未超过起扣点(520万元),故无须抵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三月:应付工程款=95万元;
四月:应付工程款=130万元;
五月:应付工程款=175万元;
(2)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六月份累计完成产值=95+130+175+210=610万元>起扣点(520万元),故从六月份开始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工程预付的备料款。
六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610-520)×60%=54万元;
六月份应付工程款=210-54=156万元
(4)施工尾期进度款结算:
应扣质保金=780×5%=39万元;
七月份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结算的工程尾款为:
工程尾款=170×(1-60%)-39=29万元。
(5)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各月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95+130+175+156+29=585万元,
再加上工程预付备料款156万元和质保金39万元,共计780万元。

案例二:
合同造价800万元,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18%,起扣点为工程进度款68%,主材费用比重为56%,设该企业在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后的当月工程产值为80万元。求该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应扣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解:(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800×64%=512万元),小于起扣点68%(800×68%=544万元),加上当月累计完成产值80万元(512+80=592万元),起扣点恰好处于本月完成产值的当月,其计算公式为:
“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累计完成产值-起扣点)×主材费所占比重
=(592-544)×56%=26.88万元

“起扣点”当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
=本月(期)完成产值-“起扣点”本月(期)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
=80-26.88=53.12万元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竣工结算时再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等实际情况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设计无法预计的情况,如基础工程中施工遇到软弱土、流砂、阴河、古董、孤石等,必然引起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原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8天内),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将竣工交付
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核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通知经办银行支付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4)5000万元以上,60天。

a)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
把经过审定的原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凡原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历次发生的由于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所增减的费用等。
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后,与原施工图预算一起构成竣工图结算文件,交付建设单位经审计后办理竣工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难以预先估计工程总的费用变化幅度,往往会造成追加工程投资的现象。

b)预算包干结算方式
预算包干结算,也称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结算。即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同时,另外计取预算外包干费。

预算外包干费=施工图预算造价×包干系数
结算工程价款=施工图预算造价×(1+包干系数)
包干系数:有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双方商定,经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在签订合同条款时,预算外包干费要明确包干范围。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减少签证方面的扯皮现象,预计确定总的工程造价。

c)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是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或概算指标,事先协定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然后按建筑面积汇总计取工程造价应付的工程价款。

d)招、投标结算方式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按照中标报价、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奖惩规定、付款计结算方式等内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工程造价就是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时,奖罚费用、包干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另行计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与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只是结合施工中历次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等实际变动情况,在原施工图的基础上作部分增减调整。
a)工程量差的调整
工程量的量差: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施工结算的主要部分。这部分量差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增减工程量的直接费,通常采用本地区规定的表格进行,也可按下列表式计算:
编号,洽商记录,定额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增加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减少部分(数量,工料单位,工料合计,其中(人工单价、人工合价))
b)材料价差的调整
辅材价差一般采用系数调整方法,这属于政策性价差调整。其调整系数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各地区的规定执行。
因材料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以大代小等情况所引起的材料价差,应根据 工程材料代用核定通知单 计算。
c)费用调整

目前,竣工结算书没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有的用预算表代用,有的则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表格。
竣工结算书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a)竣工结算书封面 ,封面形式与施工图预算书封面形式相同,要求填写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造价等内容。
b)编制说明 ,主要说明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有关文件、变更内容等。
c)结算造价汇总计算表 ,竣工结算表形式与施工图预算表相同。
d)汇总表的附表 ,包括工程增减变更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表、业主供料计算表等的内容。
e)工程竣工资料 ,包括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程量增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通知单等。

竣工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变化,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则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案例:
某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未2300m3,经协商合同价为180元/m3,并规定:
(1)开工前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工程款中,按5%扣质保金;
(3)工程进度可逐月计算;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承包人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m3):1月500,2月800,3月700,4月600。
求预付款是多少?每个月的工程量价款是多少?

解:预付款=2300×180×20%=82800元。
各月的工程价款:
1月工程量价款=500×180×1.2×(1-5%)=102600元。
2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2×(1-5%)=164160元。
3月工程量价款=700×180×1.2×(1-5%)-82800/2=102240元。
4月工程量价款=600×180×1.2×(1-5%)-82800/2=81720元。

发包人对订购的设备和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发包人收到设备和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
延期付款,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标准机械设备
标准机械设备是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有现货立即提交的货物。
专制机械设备
专制机械设备是指根据发包人提交的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发包人制造的设备。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的、经常不断变化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经常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结算办法,对通过膨胀等动态因素考虑不足,所以要动态结算。

(1)实际价格结算法
定义:是指对承包人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有些地区规定对 钢材、木材、水泥 等三大材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商可 凭发票按实报销
这种方法比较方便,但一方面,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发票金额可以作假。为了避免副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最高结算限价 ,同时合同文件也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货来源。

(2)调价文件结算法
甲乙双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发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物价管理部门 调价文件 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3)竣工调价系数法
定义:是指受那个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 定额直接费 定额材料费 为计算基础,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调整由于 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等费用因上涨、工程变更扽各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人给予调价补偿。
计算公式:
工程实际结算款=工程合同价×(竣工时工程造价指数/签订合同时工程造价指数)

(4)调值公式法(动态结算公式法)
定义:在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明确了调值公式。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这种方法。
调值公式法的过程:

一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进行调整。
一般都在±10%左右,也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签附加条款。

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
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
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特定的付款证书有关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

(1)工程变更: 是指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原来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内容不同而对原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改变。
(2)施工过程工程变更的种类:
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变化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
(3)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范围的变更: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的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指属于原合同工程范围以内的工作,只是在其工程数量上有所变化,一般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量的变更”与“工程范围的变更”有着本质的区别。
2.工程变更的管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约定:

案例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款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575+60=635万元。

1.工程变更

解:1.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直接费:350元/m3;
间接费:350×12%×1.1=46.2元/m3;
利润:(350+46.2)×10%×1.2=47.54元/m3;
计税系数:(1/(1-3%-3%×7%-3%×3%)-1)×100%=3.41%;
含税造价:(350+46.2+47.54)×(1+3.41%)=458.87元/m3;
则新的全费用单价为458.87元/m3。
2.每月价款
(1)1月工程量价款:500×446=2230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000×(1-3%)=216310元;
因低于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25万元,所以1月份不付款。
(2)2月工程量价款:1200×446=535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200×(1-3%)=519144元;
(3)3月份、4月份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原计划工程量的15%,因此全部工程量应按全费用单价计算。
3月工程量价款:700×458.87=321209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21209×(1-3%)=311572.73元;
3月份签发工程款为311572.73元。
4月工程量价款:800×458.87=367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1-3%)=356083.12元;
竣工时甲方应付工程款为216310+519144+311572.73+356083.12=1403109.85元。
加上保留金,甲方最终结算款:1403109.85/97%=1446505元。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
→建设单位初审后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
→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送审资料保建设单位;
→评审中心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
→手机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

a)结算资料审查——结算资料既是审计依据也是审计对象!
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有问题的书证,如未按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
签证、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重号、缺号。

在竣工该结算审计实践中,送审资料不全,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审计效率。对于送审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催促14天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b)结算审计实施

1.工程变更价格审计
a)工程量变更
《2013清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机计措施项目费用应予以调整。
【要点说明】合同中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2问:变更部分的单价如何确定呢?
答:先协商出未填项目的合理单价,但其他已填单价项目单价应下调,然后考虑工程量变更幅度的影响;
其他已填项目单价不变,未填项目工程量变更在幅度以内部分执行“0”单价,幅度以外部分协商出合理单价进行增减结算。

例:某合同规定: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b)工程内容变更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使用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在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
3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013清规)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
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6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案例一(工程内容变更)
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厚度为4cm,其单价为8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度5cm,变更后路面的单价如何确定?
解: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价格,本案中协商单价的确定方法为三种:

甲方——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5/4×80=100(元/m2)。
施工单位——套定额得预算单价为120元/m2;

案例二(工程施工条件变更)
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址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问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解: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若本案例中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能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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