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可转让信用证需要什么条件?

我司因为业务需要从国外进口一批木薯干,国外的供应商提出要我司开具可转让信用证。请问开具可转让信用证需要我司具备什么条件?

第1个回答  2013-07-27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第2个回答  2013-07-27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2、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7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第4个回答  2013-07-27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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