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5月10日收到外商来电 销售一批货物 要求5月20日以前作出答复 该外贸公司5月11日答复

同意收货 但每吨必须降5美元 外商收到 未答复 5月17日 该外贸公司又致电外商 完全同意贵公司5月10日要约 外商5月18日收到 但表示拒绝 要求 该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 出口合同约定该批机床将被B公司销往埃及 沈阳A公司经调查 得知 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然而因情况发生变化 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C公司 结果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起诉 要求 (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为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而对香港B公司或意大利C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为什么 (2)如果这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 认为该机床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沈阳A公司应否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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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4
第一个问题:合同不成立。 第一次外商来电我国某外贸公司虽然答复了,但要求每吨必须降价5美元,此即对原要约条件的实质性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对货物价格质量数量等的变动均视为实质上的变更),因而该答复不构成承诺。此后再次致电外商表示接受5月10日要约的行为已经构成新要约,而外商收到未答复,即其并未承诺。因而合同不成立。
第二个问题:(1)不承担。因为根据A与B的买卖合同,B承诺该机床销往埃及,A公司经调查确定不会发生侵权问题,在本次买卖合同中A公司已经尽到其交付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B公司随后将机床出口到意大利的行为与A无关,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要承担责任。此时双方的交易应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沈阳和香港均是我国国内城市,如果机床侵权,A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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