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已开始施工,监理有责任吗?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如果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是不能直接向建设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的,只能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因为监理通知单属于具有指令性的文件,而监理单位不具有向建设单位下达指令的权力。但是可以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向建设单位抄报一份。
一、事由:
按照《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本工程属于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二、要求:
要求你部在接到本监理通知单后立即停止施工,待建设单位办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追问

问题是现在已经批了,工程也干了不少了,我就想问问现在会有什么责任,会被怎么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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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0
可以不批,一定要审批的话只签字不盖章,并在监理日记中详细记录事情经过
第2个回答  2020-05-23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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