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自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桂单位以及个人从事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重点,围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战略任务,着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第四条 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差异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土地开发利用等,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建立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风险。第六条 对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对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点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部署,研究拟订和督促落实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协调中央驻桂单位在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等。第十一条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将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支持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和推进各类园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促进产城融合。
  未经批准,自贸试验区建设不得改变国家批准或者根据国际协议确定的产业园区、合作园区的实施范围、功能定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毗邻自贸试验区的集中连片区域设立自贸试验区的协同发展区。第十二条 自治区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支持各片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创新人事人才管理、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和社会化管理模式。
  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
  (三)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金融、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发展规划、自主推动的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应当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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