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2007年1月18日在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林源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查《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督促政府依法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和和谐深圳建设,并为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探索经验。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主任会议决定,2006年12月,对市直和六个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编印了《条例》执法检查手册,发放了万份问卷,进行了执法前的调研,摸准检查重点。在此基础上,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同志亲自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大会,组织参检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了7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组长,率领40多名市人大代表于12月13日至22日期间进行了每组为期两天半的执法检查。各执法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视察了20所中小学、幼儿园;召开了7场有学生、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共11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向市、区政府反馈了执法检查意见。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颁布后,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第一次组织的执法检查,也是市人大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程序最规范的一次执法检查,社会各界反映很好。整个检查工作得到了市、区两级政府和区人大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受到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国家、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较高评价。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力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局良好,初见成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全市没有发生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环境有了大的改善。
(一)领导重视,指导有力,为《实施》条例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把实施《条例》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始终把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为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学生安全,鸿忠、宗衡等市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摸清我市学校周边治安状况,制定和落实整治方案。宗衡同志亲自拍板财政为公办、民办学校责任险“买单”,市区财政共出资513万元为103万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意珍、李锋、锐锋、小培等同志分别率有关部门深入到六个区14所学校检查安全隐患,现场办公,解决关系学生安全的27处“老大难”问题。小培同志还主持召开了学校安全整治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2005年市区财政安排了5400多万元用于学校安全隐患的整治。各区政府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努力做到“六个到位”(即安全第一,认识到位;健全组织,领导到位;加强学习,宣传到位;明确目标,责任到位;建章立规,制度到位;积极创新,措施到位),有力地指导和保障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履职,扎实工作,促进条例不断落实到位。
《条例》颁布后,政府各职能部门认真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在抓落实方面体现了高度负责的精神,措施实在,工作扎实。富有创意,亮点不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积极发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校园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设施,确保校园平安;财政部门以“安全优先”的理念,优先安排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资金,逐年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公安部门重视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积极排查整治学校周边的交通、消防隐患,严厉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城管、卫生、文化等部门加大了对校园周边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网吧和游戏厅的管理力度。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事等职能部门也都各司其职,确保学校和学生安全。各部门的工作得到社会和群众的普遍认可,据万份问卷调查显示,对政府部门工作满意(包括基本满意)的评价在95%以上。
(三)加强协作,创新机制,初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条例》涉及面广,承接点多,部门之间是否无缝衔接,良性互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关系很大。市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视协作机制的建设,建立了由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各区也都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作机制,成立了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确保学校和学生重大安全的协作管理。同时还注重制度上的创新,初步形成一些有深圳特色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例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聘请法制副校长和“一校一警”制度、罗湖区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宝安区学校安全等级分级管理机制等等。这些机制的形成与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正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突出重点,专项整治,较好营造校园平安和谐环境。
《条例》实施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条例》开展了一系列维护学校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近年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全面排查和整治学校安全隐患行动;开展了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清理无证办学专项整治行动。各区也都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了诸如学校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校车专项整治行动、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校园周边网吧和游戏厅专项整治行动、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这些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了一个时期、一定范围突出问题,使校园安全及周边安全环境得到较好的净化,群众和社会普遍表示满意。据调查数据显示,学校、学生、教师、家长对校园安全满意的评价为97%;对校园周边安全环境满意的评价为89%。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既看到《条例》实施后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但也发现在《条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条例》的规定有的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全市大部分学校还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二)《条例》要求的相关配套措施未及时出台。
按照《条例》第17条、21条、44条,58条等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和配套措施。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至今为止,仅出台了《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2个配套制度,致使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碰到一些问题,如非教育教学时段留校学生的安全管理问题等,难以有效处理。有的职能部门对贯彻《条例》的责任感、主动性有差距。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校安全保险责任体系还不够完善。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区财政按《条例》第50条要求为学校购买了“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对学校安全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检查中发现,校方责任险不能解决学生伤害的所有问题。据保险公司统计,2006年接到报案1472起,其中校内发生的1415起,校外发生的57起,经确认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46起。由于险种单一、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界定等原因,使得学生伤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另外,如何界定校方责任问题,反映比较突出,政府应加以认真研究。
(四)校园周边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
《条例》颁布实施后,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校园周边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但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校园周边的治安、交通隐患有的还比较突出,黑网吧、黑摊档、乱摆卖现象时有回潮,学校周边的交通标识和交通设施的设置尚不完善,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此外,在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学校不能正确处理好素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关系,患上“安全过敏症”,因怕承担安全责任而不敢大胆开展素质教育,特别是体育教育,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素质教育活动被取消,这一现象也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建议
执法检查既是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验收,也是对法规本身的一次检讨,有针对性地推进几个全局性、紧迫性问题的解决,达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这是本次执法检查的主旨。
(一)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切实提升导向指引的水平。
学校安全直接关系到1400所学校100多万学生和100多万个家庭,600多万人的切身利益,是构成和谐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好《条例》对于建立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应从这个高度抓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来宣传《条例》,但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仍艰巨繁重。据万份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对《条例》不了解的老师占4.3%、家长和学生分别占22.8%。参加执法检查座谈会中,有的家长及学生也不太了解,甚至不知道有该《条例》,这说明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还有文章可做。一是要在广度上下功夫,要用喜闻乐见和更普及的方式让《条例》宣传上课堂、进家庭、入社区,切实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上的各种片面认识;二是要在深度上下功夫,要把握好舆论导向,要多做正面宣传、典型宣传和主题宣传,切实营造人人关注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责任感,真正使《条例》成为构建“安全和谐学校”的法律武器;三是要在制度上下功夫,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更加积极主动地把《条例》学习好、执行好、落实好。
(二)要继续加大协调作战的力度,切实提升综合治理的水平。
执行《条例》是一项整体性、全局性工作,决不仅仅是某个部门或某些人的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涉及到部门自身的职责执行得比较好,但涉及到跨领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就显得欠缺些。一些问题之所以“回潮”或“死灰复燃”,这与整体协调机制不健全,综合治理手段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政府应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市区教育部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发挥教育主管部门在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完善《条例》实施的协调机制,在综合治理和整体磨合方面力争有新的招数,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
(三)要继续加大配套工作的力度,切实提升制度建设的水平。
《条例》的实践证明,一部法规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操作细则,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效力。政府要依据《条例》的精神,抓紧出台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如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制度、学校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校方责任险管理、中小学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寄宿制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等细则,确保《条例》覆盖到位、运作到位、落实到位。
同时,对《条例》的个别条款应与时俱进地研究修改或完善。如《条例》中第11条,“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源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根据国务院2003年11月394令规定,目前该项工作已明确属于国土部门职责,规划部门不再负有这方面的责任。又如在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涉及编制、经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立法部门要通过充分论证,成熟时启动法规修改程序,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要继续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切实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检查的要义在于解决问题。当前存在的一些事关学校安全大计的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解决。
1、关于学校注册安全主任的问题。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学校安全工作的力度,从制度上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条例》四审通过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条款没有异议。省人大在批准《条例》时,同意了这一条款的设置。在执法检查时,学校、学生和家长都反映设置安全主任很有必要。从设置安全主任的学校经验也证明有成效。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2、关于非教育教学时间学生安全管理问题。《条例》第33条规定“在七时至十八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入校”。设置此条款的初衷,主要是考虑深圳的实际情况,在这个时段,将学生的安全交给学校管理,家长和社会比较放心。但这无疑增加了学校和老师的工作负担,学校老师工作时间每天比正常工作时间多出3个小时。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教师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应采取妥善措施,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解决这一问题。
3、关于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机制问题。在这次执法检查中,广大家长和学校都呼吁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议政府对此进行研究,更好地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体系。
4、关于整治部分学校周边安全隐患的问题。一是盐田区林园小学搬迁问题;二是彩田学校、行知学校周边加油站搬迁问题;三是深圳中学出口门店和东门布匹市场的交通和消除隐患问题等,建议政府抓紧研究和落实有关方案。此外,对存在的学校危房问题要加快研究解决。对涉黑势力对校园渗透、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滥用处方药物成瘾(如联邦止咳露)等潜在隐患,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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