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名厨师,在上班途中被开水烫伤,如何像公司索赔?

我是名厨师,在上班途中被开水烫伤,现在导致脚筋一直不好,我是交有五险一金的,没有任何工伤赔付领导也没有问过,出事那天直接送我去小诊所治疗,治疗费用自己出的,现在快好了准备去上班结果领导听了别人的闲言碎语决定不让我在餐厅干了,我不知道还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6-02-29
第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您的描述,您在上班途中被开水烫伤,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故相应治疗费用单位是可以不予承担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合本案来看,单位若以您所说的理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违法。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请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要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您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无法提出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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