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对旅游区的意义禁毒工作对旅游区的意义和作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25

1.禁毒工作对旅游区的意义和作用




(1)接受毒品和禁毒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了解毒品的危害,了解咬一口,掉进老虎口;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跟风;


唐不要听信药物可以治病,药物可以解除烦恼和痛苦,药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


(4)不要和吸毒、贩毒的人交朋友。如果你发现你的朋友和亲戚中有人吸毒或贩毒,你必须劝阻他们,远离他们,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不得进入舞厅,不得服用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6)唐Idon’我不接受食物、物品等。从陌生人随便,和唐不要随便出去和别人玩。


(7)即使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千万不要吸毒第二次,更不要吸毒第三次。


2.禁毒活动意义




中小学禁毒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识别毒品、控制毒品和拒绝毒品的意识。


吸毒人群从高消费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青少年正逐渐成为新增吸毒人群的主力军。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增强他们识别毒品、预防毒品和拒绝毒品的意识,控制青少年吸毒现象的滋生,是当前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


禁毒和预防教育都是推动禁毒工作的有效手段。它们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在实际工作中,预防教育防患于未然,挽救边缘人群,净化社会风气,降低禁毒成本。虽然没有缉毒、打击制毒贩毒那么惊心动魄,但从根本上讲,它与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是紧密相连的。


3.参加禁毒基地的意义




禁毒五个实施五个一是指:


5.禁毒执行:


(1)组织领导到位,抓责任落实。


(2)阵地建设到位,实施攻坚。


创新方法到位,管控措施要落实。


(4)宣传教育到位,抓源头治理落实。


场所检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


毒品管制五个一:


参观禁毒展览。


看一部禁毒片。


上禁毒课。


开展禁毒征文比赛。


召开主题班会。


4.开展禁毒活动的意义目的




主要是净化我们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禁毒的意义在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鼓励吸食、注射鸦片和替代毒品的人戒除毒瘾,限制和禁止种植、储存、制造、运输和贩运毒品和有毒物质,是一项社会习俗改革工作。


预防艾滋病的意义在于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人群中的危险行为,控制和预防艾滋病通过性接触、血液、母婴传播,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控的社会环境,减少歧视艾滋病的社会氛围,呼吁全社会给予艾滋病患者真正的关爱,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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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要性




1.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3.1909年2月、1924年11月、1925年2月,专门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届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署了《海牙禁烟公约》、《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以来,打击吸毒和毒品走私的斗争开始了


2.相关部门合作意识不强,调查工作难以深入开展。贩毒案件各有特点,从吸毒人员到最低卖点、倒卖点到源头毒枭,从小到大、从小到大,总体呈现网状树枝状发展态势,往往涉及周边县(市、区)甚至其他省市。但受警力、经费等客观条件限制,往往只能以案办案,与周边县(市、区)及外省市公安机关侦查配合较少,影响了打击效果。


3.禁毒宣传教育需要深化。近年来,各地禁毒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仍有局限性,缺乏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在日常宣传教育不持之以恒,往往局限在“三个代表”的问题上。6.26国际禁毒日;一些禁毒成员单位可以不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被动应对,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救助和教育措施不到位,复发率居高不下。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帮教小组,开展了一些帮教工作,但工作措施还不够有力,还存在一些问题。四体合一派出所、街道(镇)部门、村(居)或单位、家庭的帮教体系没有真正形成。有的只是依靠派出所来管理民警的工作,导致复吸率很高。


二。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禁毒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正视当前毒品形势,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要将禁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切实保障禁毒工作所需经费。要配齐配强禁毒专业队伍的力量,大力加强队伍的制度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禁毒工作中的铁腕作用。


2.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重点对青少年、无业人员、流动人口、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易受毒品影响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教育。要积极尝试开展新的、更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形式,如在公园设立禁毒宣传角、组织禁毒宣传表演队等,争取每个月都有不同的禁毒宣传内容,有效消除禁毒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进一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3.加强协查合作,切实提高堵源截流成效。禁毒专业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查办案件。要积极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禁毒专业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互通信息,切实提高堵源截流效果。


4.做好戒毒教育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对每一个吸毒人员,都要在有关街道、乡镇、村成立帮教小组,在生活、工作上给予吸毒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尽量切断他们与吸毒者。派出所应与戒毒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防止泄密和失控。


5.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无毒社区并将创建工作落实到每个街道、乡镇和村(居)、单位和学校。要把“两个代表”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无毒社区创建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并落实检查和考核措施。有必要进行测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及易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治疗管理与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毒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和平安建设考核,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人们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毒品预防措施。


第五条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禁毒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检查实施情况;


(三)建立健全吸毒监测评估、吸毒监测预警和吸毒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公布吸毒情况和变化;


(4)建立禁毒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


(五)组织禁毒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落实人民对禁毒工作的部署上级政府、禁毒委员会和人民本级政府,并定期报告禁毒工作;


(七)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禁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人民群众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美国同级政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禁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或者参加禁毒、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办事,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犯罪的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等相结合。从而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禁毒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不得向受训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其他人各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从事其他毒品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禁毒宣传教育,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牌,宣传禁毒知识。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旅馆、浴池、酒吧、俱乐部、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张贴或者展示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培训从业人员禁毒知识,依法落实禁毒预防措施。


第三章毒品和易制毒物品的管制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可供提炼加工毒品的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种苗。


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开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检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供应、持有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籽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十九条省人民公安机关州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未列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但易用作易制毒原料或者成分的化学品,以及在制造或者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使用的氢气瓶、反应釜、核磁共振仪等设备,制定管理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美国政府批准后实施。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溴素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企业,应当在其储存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二十条道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药品安全检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犯罪。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监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检查技术水平;发现疑似毒品或者非法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处置。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宾馆、洗浴场所、酒吧、俱乐部、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面列出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取得前款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一)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被抓获的;


(二)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措施;


(三)长期依赖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涉毒筛查制度,将涉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有涉毒行为的,应当立即禁止其从事驾驶活动,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戒毒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或链接有关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非法信息。吸毒,制毒和贩毒。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造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和网络空间从事毒品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毒品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毒品违法活动或者传播毒品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治疗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戒毒工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测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施动态管理。


动态管制期间,戒毒人员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离:


(a)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和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和其他位置;


(二)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公共安全责任重大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的岗位;


(四)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


(五)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的岗位;


(六)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戒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动态管控,更新登记信息:


(一)自公安机关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未吸食过毒品的自愿戒毒人员;


(二)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自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吸毒,但拒不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四)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释放之日起三年内无吸毒行为。


第二十九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停止吸毒。


吸毒人员可以到有资质的戒毒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会因其原有吸毒行为而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人民卫生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吸毒点,为戒毒提供便利


乡人们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3)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协议的责任;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检查其健康状况;除患病、受伤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依法救治。


对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或者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或者专门区域进行治疗。


市人民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场所,用于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有行为能力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不能自理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未成年人或有行为能力的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住所所在地生活不能自理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乡镇人民应当通知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接到通知后,全乡人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妥善安置未成年人或者有劳动能力的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戒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衔接机制。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第三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救助。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人员的生理戒毒和常见病的简单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人民财政负担同级政府;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


第三十七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和缺乏就业能力的吸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吸毒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戒毒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禁毒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和专业力量建设,保证禁毒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推进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检测站、毒品信息中心、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禁毒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毒品预警、毒品监测以及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和交流。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导入信息


第四十二条人民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犯罪常态化侦查机制。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的药品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药品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的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美国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美国的联合会等。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人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预防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对因禁毒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娱乐场所、宾馆、浴池、酒吧、俱乐部、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放置禁毒宣传品的;


(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携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存在涉毒行为的;


(3)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宾馆、浴池、酒吧、俱乐部、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该场所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提供条件的。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前款所列场所有涉毒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经营者发现驾驶人员服用药物,不予以制止的驾驶行为不按规定执行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犯罪分子的;


(二)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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