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2
>> 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一是认识功能,一是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称后者为实践理性。

>> 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

>> 人的这种两重性就决定了他同时是两个世界——自然界和理性界——的成员,因而受两种法则——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支配。

>> 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员,而自然法则是必然的法则,所以他终其一生都始终在自然法则的限制之下,作为自然存在物他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

>> 理性法则就不同了。理性法则只对人的理性发生作用,只有当人遵从理性法则而行动的时候,他才算得上是有理性的存在。所以自然法则是人不得不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则是人应该遵从但却不一定遵从的法则

>> 自然法则体现为以“是”为系词的叙述式,而理性法则乃是由“应该”联结起来的命令式。换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命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

>> 在他看来,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意义是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的,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例如诚实而不说谎这个行为,我可能因为害怕失去信誉而不说谎,我可能迫于外在的强力而不说谎,我可能因为诚实会给我带来利益而不说谎,我也可能仅仅因为不应该说谎而不说谎

>> 意志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其一是主观准则,其一是客观法则

>> 当意志对自己的规定仅仅对其个人是有效的时候,这种规定就是主观准则;而当意志的规定不仅对其个人有效,而且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都普遍有效的时候,这种普遍的规定就是客观法则

>> 在此之前,我们只知道有自由却不知道自由是什么,自由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否定性”的消极概念——自由只是不受经验的限制,现在我们则发现了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即自律。

>> 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之间的区别是

>> 首先,自然法则作为知性的法则适用于经验现象的自然界而属于理论理性的认识领域,在这个领域一切自然存在物包括人自己在内统统服从于必然的法则,而道德法则作为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属于实践理性的实践领域,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

>> 其次,自然法则作为科学的判断其形式是以“是”为系词和联结方式的叙述式,而道德法则的判断形式则是以“应该”为系词和联结方式的命令式

>> 最后,自然法则是“他律性”的,而道德法则是“自律性”的。

>> 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法则是一种命令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命令式都是道德法则。一般说来,有两类命令式,一类是假言命令,一类是定言命令。

>> 所谓“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它以“如果……,就……”为形式,例如“如果我说谎,就会失去信誉”,因此为了不失去信誉,我应该诚实。这就是说,我应该诚实在这里是有条件的,诚实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这样的诚实固然不错,但却算不上是道德行为

>> 所谓“定言命令”与此不同,它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式,或者说,在这种命令式中,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

>> 在康德看来,一切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 第一,“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这个“普遍性公式”是定言命令的最重要的公式,康德有时甚至称之为“惟一的定言命令”。

>> 第二,“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做是手段”。

>> 第三,“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从而“每个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

>> 这朵玫瑰花是红的”, “张三是人”等等,其中“玫瑰花”和“张三”是特殊,“红”和“人”则是普遍。所谓“判断力”就是把特殊包含在普遍之下进行思想的能力。

>> 判断力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的判断力”,一类是“反思的判断力”。

>> 当普遍法则是给定的时候,将特殊归摄于普遍法则之下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的”,

>> 规定的判断力”是将直观杂多归摄在知性所予的自然法则之下的认识能力,它本身没有特定的法则,而是在知性的先验原理之下工作的。

>> 按照康德的规定,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而言,就叫做“目的”;而一物若与诸物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性质相一致,就是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所以,所谓目的就是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之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因而它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凭其内在必然性实现的。

>> 一个事物被称为是美的,并不在于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因为它符合了主体的某种形式,从而引起了主观上愉快的美感。例如杜甫的诗句:“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其实并不是花在流泪,鸟在惊心,而是人在流泪,人在惊心。

>> 一方面是事物符合了我们主观的形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我们把某种主观上的感受加在了事物之上。

>> 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样式四个方面对美感进行了分析。

>> 首先从“质”的方面看,美是无利害无功利的。如果一个事物满足了我的功利需要,这个事物与我就有了某种利害关系。而美感则与事物本身无关,当我欣赏一幅水果写生画的时候,我觉得它美,决不会想到这些水果好吃不好吃或者值多少钱。

>> 一个审美判断只要夹杂一点儿利害关系就会有所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了。

>> 因此美感与感觉快感和道德快感不同,感觉快感和道德快感都是由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美感则不受对象性质的限制,完全是主观形式上的满足,因而是一种“自由的愉快”。

>> 其次就“量”而言,美是一种没有概念的普遍性。概念的对象是普遍性,而审美判断则与感觉快感一样以单个具体的事物为对象,所以一切审美判断都是单称判断。但是审美判断又不同于感觉快感而要求普遍的赞同,当我说这朵玫瑰花美的时候,在我的心目中这并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感受,而是期待所有人的普遍赞同。这种普遍性并非来自概念,否则它就是逻辑判断而不是审美判断了,而是源于人人共通的“心意状态”。

>> 第三从“关系”上看,美是没有目的的目的性。审美判断与其对象之间没有利害功利的关系,因而是没有客观的目的。但是审美对象又的确符合了我们的主观意愿或目的,所以从主观的合目的性来看,它又是有目的的。这就是说,审美判断在内容上是无目的的,而在形式上却是符合目的的。

>> 最后从“样式”上看,美是没有概念的必然性。美的形象与美感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只要我们面对一个美的形象就必然会产生审美的快感。无论是谁,只要他站在黄山之上欣赏那苍茫的云海和奇形怪状的松石,都会感受到它们的美。显然,这种美感的必然性不是从逻辑上分析出来的概念必然性,也不是要求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必然性,而是来自某种“共通感”的形式上的必然性。

>> 康德留给我们这样一段脍炙人口的名言:“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 在我之上的星空与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代表了康德哲学的两大主题,这就是自然与自由、感觉世界与理智世界,它们都与我们的生存意识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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