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昌市为例,住院都是交纳部分费用,出院时直接报销。以在三级(市内)医院住院为例,需要交纳和报销的比例如下。
根据《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2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市内)医疗机构500元。
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3000元。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按95%比例支付,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按90%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85%比例支付。
三级(市内)医疗机构按80%比例支付,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按65%比例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纳入中医药报销范围,其支付比例在同级医院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提高后总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扩展资料:
根据《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床和疗养的费用;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六)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办理居住证手续的、探亲、在外务工和在外上学的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按照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标准执行。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本人身份证、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病历复印件,务工人员和学生出具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者出具居住证手续、探亲者出具急诊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指定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居民跨年住院的,费用按下年度标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
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分解住院、推诿病人,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使用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患者同意方能使用。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不得阻挡、拖延、隐匿销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