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和餐馆员工签协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4-15
餐饮企业如何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9-7-27 22:42:10 文/孔润常 随着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和餐饮产业的不断壮大,各个餐饮企业都在利用多种途径,并以优厚待遇大量引进人才,但由于餐饮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餐饮企业目前普遍存在人员流动频繁,服务员缺乏,服务员难招的现象。再者,餐饮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近几年虽然发展迅速,但水平却参差不齐。究其根源,家族观念、急功近利、对饭店行业的肤浅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业主缺乏做百年老店的追求,缺乏对饭店职业经理人所担当角色的尊重与信任,致使饭店专业管理人员难以实现短、中、长期经营管理目标,管理人员走马灯般地变化,服务品质难以建立,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和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加。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清楚,就会给企业留下劳动争议的风险。下面笔者从签订劳动合同的角度谈一下餐饮企业如何在合同中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 因为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需求,所以餐饮企业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两种特别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种是试用期,一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是在试用期限之内,就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的条件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果餐饮企业准备与一个正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准备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另外,对于试用期的长度,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许多餐饮企业不愿意签订此种劳动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下,即使未签订,双方仍应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达到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反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更易引发劳动争议。或者可以说,用人单位试图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防止法定条件的成立,而一旦出现法定条件,就不能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既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更能够成为日后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力依据,上了法庭也不需要在违约责任问题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对于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赔偿责任,可以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商定各种违约情形下具体的赔偿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量不可约定过高。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1)企业招录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对于违约金如何计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要求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即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畸高。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通过合同约定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用保密协议来约束企业雇员是企业通常采用的手段。在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对于像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这样不直接接触本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其保密义务相对于其他人员来说并不特定且内容较简单,对于这类人员不需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可以在其劳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对于在其工作范围内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则应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而且依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协议内容应尽可能的细化。由于高级研发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常掌握着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对于这些人还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约定公司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显示公平原则,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基本条件是:(1)员工必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2)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3)竞业限制时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得超过三年;(4)给予受竞业限制的员工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竞业限制协议才发生效力。企业只要求员工单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不支付补偿费用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对员工并无约束力。 设立劳动合同终止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期满终止,一是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不再续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在期满日之前30日,以书面方式要求员工签收通知该员工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条件,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出现某些事由,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发生某些行为,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当月无故旷工2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注意,不能把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约定为合同终止或在劳动合同中并规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因为违犯法律规定而无效。如:类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换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因为违法而不发生效力。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好处在于:一旦有约定情形出现,企业就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以上几个方面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着重关注的地方,是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地方。 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餐饮业的竞争实际上是餐饮人才的竞争,这已成为餐饮业的共识。一个餐饮企业要想做强做大,在激烈竞争的餐饮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拥有大量的各类人才,否则,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餐饮业要持续稳定地发展,需要我们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规范用工管理,善待自己企业的员工,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把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把餐饮企业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方向推进,使我国的餐饮业取得更大的发展,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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