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侨商会的商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侨商会。英文全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SOCCC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文锦大厦21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上海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侨资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7,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 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任免本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及监事三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及监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 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补选理事或监事(理事和监事不能兼职);
四, 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五,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 决定设立及领导办事机构并开展工作;
九, 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
四, 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指挥和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三,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 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 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会员大会的紧急动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的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本会资产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财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有关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过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