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所在一个公司上班,经常中午是休息时间,变加班,可从来没给过加班费,也不算加班,公司领导还逼着...

我现所在一个公司上班,经常中午是休息时间,变加班,可从来没给过加班费,也不算加班,公司领导还逼着说,你不去加班,你明天就不要做了(被解雇),说是上班时间八个钟,其实就是十个钟,有时十一个钟。请问这个公司是违法吗?这个公司可以任意威胁,可以任意解雇员工吗?

第1个回答  2012-10-25
你公司都显然违反了劳动法了,劳动法对每月或周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计算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详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在劳动时间上你公司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损害了身体健康(你公司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按5天工作时间计已达到了50小时、18个工作日的累计加班时间就达到了36小时了)。

2、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及约定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所以,你老板不光是个周扒皮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且还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盘扣工人的加班工资,比黄世仁还要恶。

3、对策:
你个人或与工友集体前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控告或投诉,并要求纠正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尽量收集加班证据以追讨应付而未付的以往的加班费。如查实,监察大队有权对公司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忠告:这样的老板太黑心,良心大大的坏了,比这好的工作多的是了,乘早跳槽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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