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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
水域
保护
办法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
保护
,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
河道管理
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在水域内涉及文物等其他保护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等十八件地方性...
答:
一、对《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
江苏省
湿地
保护条例
答:
湿地
保护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
江苏省
河道管理
条例
(2021修正)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
保护
,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
湖泊
、水库、人工...
江苏省
太湖水污染防治
条例
(2021修正)
答:
第二条 本
条例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
湖泊
、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实行分级
保护
,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
江苏省
水资源管理
条例
(2021修正)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
、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江苏省
渔业管理
条例
(2020修正)
答:
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
保护
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禁止在
湖泊
、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第...
江苏省
水污染防治
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
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
江苏省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答:
(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
江苏省湖泊保护
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确定本...
江苏省
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
(2018修正)
答: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
条例
。第二章 工程
保护
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
湖泊
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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