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你帮我解答下,好吗?

(一)甲和乙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批劣质酒,冒充名牌酒销售,价款为20万元,并要求乙在酒瓶上贴上名牌标识,付款提货。后甲以资金紧张为由,待提货时支付了10万元后把货物全部提走,后乙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将甲告上法庭,请求甲支付余下的货款。
请问: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责任?
4、该合同如果无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

(二).王某听信本电视台的电视广告,2006年5月于A举办的产销会上的B公司柜台处购买了一台手机,后在使用中发现,该手机通讯质量差、杂音大,并且经常串线。王某请技术监督局的朋友鉴定,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释放的辐射量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王某返回展销会场找B公司的销售员要求退货,发现该展销会已经结束,手机柜台处人去柜空。王某随后找到展销会的主办者A,要求其提供B公司的有关材料,但主办者A拿不出任何材料。
一个月后,王某逛街时偶然发现了B公司手机的销售员,并要求其收回手机,销售员告诉王某,该手机系其老板C从黑市上倒来的水货,且参展时C是借用了B公司的营业执照向展销会租赁的柜台,现C已不知去向。
请问:1、在本案中,王某可以根据哪些民商经济法制度或法律文件获得救济?
2、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找到C,谁应该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规定?
3、问题2中,法律如此规定理由是什么?你认为这些规定是否存在缺陷,理由是什么?

一、1、合同无效。违反法律的合同是不受保护的,自然是无效的。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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