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是与非。辩论相关。麻烦大家给出对于我方有利的论据或者论点。证明死刑不该合法化

如题,关于死刑的是与非。辩论相关。麻烦大家给出对于我方有利的论据或者论点。证明死刑不该合法化。

死刑是一种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它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还有它会增加一些暴力性犯罪的进一步发生。死刑它还为人们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它是以人杀人的表象,现在社会死刑并没有表现出它的威慑力,甚至有些人还将死刑看为一种人杀人的表演,而且很多的会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死刑不过是原始社会氏族血腥复仇的残余,死刑使罪犯死亡,并未补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而是让残忍再度发生,如果说死刑的适用能降低犯罪的发案率,那么,死刑的适用使发案率有所降低吗?死刑如果造成了误判,就将无法挽回,有些悲惨案件的发生就因为死刑的存在而促使它的发生,因为罪犯知道他的行为以构成了死刑,死刑断绝了他自新的机会,因此,在这样的的情况下,他失去了理智,一些无辜的生命也许就因此而失去,可悲啊! 死刑给罪犯的家属留下遗憾和不满,甚至还可能使他们走向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面,从而为社会酿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还有很多死刑犯,犯罪也并不是他的本意,也许是他的心灵被某些事物所蒙蔽而已。 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 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 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 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