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了公司利益,有意隐瞒合同某些项目,请问这违反了哪条刑法?

我和同学去某公司应聘销售主管,我们需要自己去招聘销售业务员,但我们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交了五百元协议履行保证金后,拿到我们将要招聘业务员的合同(我们之前要求公司告诉我们对业务员有何要求,但公司说要等我们签完合同才能说,因为这些我们没必要了解)但拿到我们将要与销售员签订的合同看后,发现该合同中有些项目该公司有意向我们隐瞒,我们当场要解约,但对方说按协议我们将退不回协议履行金,我想请问他们违反了刑法哪一条,请问要是打官司我们能否胜诉?答案满意再加分!!

首先:甲方違法《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培訓的,可以約定保證金,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在勞動者違法規定,才支付違約金。因此,你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甲方收取勞動違約金就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甲方並沒有按照該條要求告知你們,有意隱瞞了部分情形。 再次: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並沒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也沒有遵守平等,公平原則,為什麼甲方可以可以要求你們收取合同保證金?你們為什麼就不可以向甲方收取合同保證金呢?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你們與甲方鑒定的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你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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