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麻烦哪位老师举四五个关于:民法的案例啊,还有解析。谢谢了

如题所述

民法概述

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
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
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
2.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
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
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合同

工伤概不负责

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
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

1985

6
月招雇张国胜
(男,
21
岁)
为临时工,
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
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
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

工伤概不负责

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
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
该案中

工伤概不负责

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
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
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
则》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

公序良俗

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
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
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
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
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
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
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
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
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
9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追问

感谢

追答

不客气啦,有什么需要问的可以继续找我哦~~

追问

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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