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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提高水泥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规范企业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负责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省级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特性水泥生产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认定的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负责本省(区、市)水泥企业(除大中型水泥企业外)及特性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钢渣水泥质检中心负责钢渣水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其对比结果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捡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要按照第二条规定送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工作,有权拒绝非认定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检验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接到样品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重复性试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在合格试验室对比中,其检验结果应在平均值正负1倍标准偏差范围内。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规定与国家质检中心对比企业的通用水泥应按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企业按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企业应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钢渣水泥企业每月送样1个。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