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投诉无门,请问我该怎么办?怎么办啊!

如题所述

劳动局,法院都是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的地方。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人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人员或项目部投诉。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期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项目部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项目部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项目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项目部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4、项目部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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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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