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和非道路的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非道路通常在以下地方:(1)自建自管未纳入规划的城市巷道或村道,或自建自管道的路面。(2)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路、砂石路等机耕路。(3)村民房屋前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4)封闭住宅小区建筑之间的路面。(5)机关、团体、单位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专用路面。(6)撤村后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7)在凉晒作物的院子里。(8)断路施工、未竣工或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法律客观: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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