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骑超标电动车,说要罚款1250元,驾驶证扣2分,拘留半个月,请问国家有这个规定吗?厦门政府又是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国家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厦门市规定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扩展资料:

电动车骑行要求规定:

1、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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