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户若出现整户死亡的情况,必须视不同情况而定;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若有继承人(农村情况较复杂,也许他有兄弟姐妹、有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二、这里所指的“整户”,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我国人口管理的实践上,都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由于众多的原因有些后出生的人口不一定也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三、在土地承包经营后岀生,而又没有在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为我国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某个人。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死不减少,生不增加。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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