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是哪一年开始实行

如题所述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试点,1998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从2007年开始试点的,2010年在全国铺开的。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又一个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制度改革,在这之前我国也有医疗保制度,但是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而是属于公费医疗制度,但是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属于实报实销形式,只要到医院看病就医,门诊费用凭票就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由单位统一结算,所以经常出现一人公费,全家沾光的情况,导致很多单位不堪重负,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除了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外,我国外资经济,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大量体制内人员的享受着公费医疗的待遇,而作为纳税人的外资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因为生病住院而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严重阻碍了人员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加之养老制度已经改革,全国的所有企业都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畴,但是医疗保险作为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也必须要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缺项,才会更加完整。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8)44号文件。医疗保险制度的名称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名称实际上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有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制度名称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职工,而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名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范围上更广,包括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现在为止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参加,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都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从制度设计上,也是比较具有超前性的,很多内容到现在都在一种沿用。比如统筹层次,从制度开始建立时,除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直辖市以外,就是以地市级城市作为统筹单位,后来重庆市直辖以后,也是按照直辖市的要求实行的省级统筹。缴费方式到现在也没有变化,都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6%左右,个人缴费部分为2%左右,实行两个账户进行管理,即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管理。除了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返还到个人账户以外,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缴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但是这个划入的职权范围属于各个地方政府来规定,由统筹区制定具体政策,然后报省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具体到每个参保人统筹部分具体划入多少比例,根据年龄结构和支付范围来确定。
在报销待遇方面,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报销比例,但是确定起付线的标准是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10%,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由于这个决定是一个框架性,原则性比较强的制度,所以各地根据自己参保人情况,收支情况等,制定的起付线标准,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但从总体的比例来看,一般综合的比例在70%左右,根据医院等级和参保人的年龄就够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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