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替公司贷款,需要什么手续,个人不用承担风险

如题所述

一、个人名义替公司贷款,需要什么手续,个人不用承担风险

这个可以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但是一般额度都不会很大,主要用于个体和私营企业,用公司资产做抵押也可以个人资产做抵押公司做担保。个人肯定是要承担风险,在法律上个人是第一偿还人!

二、个人名义替公司贷款,需要什么手续,个人不用承担风险

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并由公司担保,以个人名义贷款

三、关于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以您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就叫做个人经营性贷款,是以您个人名义申请,公司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这笔贷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东,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证明并且全体股东和法人签字)该公司正常经营即可。银监会有规定30万以上要受托支付,就是钱不会直接打到您的账户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游公司,这是唯一的监管。银行跟司法部门是没有直接关联的,只要您正常还款,银行就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所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拓展资料:1、“经营”在“管理”的外延之中。通常按照企业管理工作的性质,将营销\生产称作“经营”,之外的管理内容称为“管理”。企业培训师王军恒对经营和管理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运营都会包括经营和管理这两个主要环节,经营是指企业进行市场活动的行为,而管理之企业理顺工作流程、发现问题的行为。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把经营和管理严格区分开来是误区,也是务虚的表现。2、经营是对外的,追求从企业外部获取资源和建立影响;管理是对内的,强调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经营追求的是效益,要开源,要赚钱;管理追求的是效率,要节流,要控制成本。经营是扩张性的,要积极进取,抓住机会,胆子要大;管理是收敛性的,要谨慎稳妥,要评估和控制风险。经营与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经营与管理,好比企业中的阳与阴,“他”与“她”,必须共生共存,在相互矛盾中寻求相互统一:光明中必须有阴影,而阴影中必须有光明;经营与管理也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忽视管理的经营是不能长久,不能持续的,挣回来多少钱,又浪费掉多少钱,“竹篮打水一场空”,白辛苦。3、经营是龙头,管理是基础,管理必须为经营服务。企业要做大作强,必须首先关注经营,研究市场和客户,并为目标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基础管理必须跟上。只有管理跟上了,经营才可能继续往前进,经营前进后,又会对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企业发展的规律就是: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交替前进,就象人的左脚与右脚。如果撇开管理光抓经营是行不通的,管理扯后腿,经营就前进不了。相反的,撇开经营,光抓管理,就会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四、朋友想借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但我不是法人代表,请问作为注册人的我需要承担什么风险么?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呢?一、民事责任风险(1)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三、其他责任(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2)影响自创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意:“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若或者约定是无效的!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说了这么多风险,最后提醒一下诸位:当“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谨慎谨慎再谨慎,分红轮不到,担责却冲在前,这样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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