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问题

如题所述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其第八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现在所谓的土地流转制度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对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出: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土地流转指的是农用地的流转。
由于对于国有土地流转已经完成立法,所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问题,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重就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决议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关于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决议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土地问题,上市公司土地前身属于地方垦区的土地,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流通早就已经完成立法,不存在任何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早就对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做出明确规定,所有大多数垦区改制上市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流转进入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按法律规定使用权一般为50年,并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所以一般由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投入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就是按照投资入股时成本计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才有可能按照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但是必须每年评估一次价值,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成本高以及公允价值波动大,按照谨慎性原则,那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仍按成本计量,所以土地流转价值变动对公司损益没有影响。
那么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内部承包的家庭农场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呢?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如果公司把土地承包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那么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来确认收入,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说了那么些政策,我只想说,土地流转和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损益性的关系,做行业分析不能是随心所欲,人云而云,这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对自己也是意淫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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