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会计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019年9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支付相关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
(2)接受股东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万元,增值税为0.78万元。
(4)销售洗衣机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7.91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
(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全部毁损,该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为1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综上所述:求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业务1计提销项税额=6.5+0.18=6.68万元
业务2计提进项税额=13万元
业务3计提进项税额=0.78万元
业务4计提销项税额=200*13%+1.13/(1+13%)*13%=26+0.13=26.13万元
业务5计提销项税额=7.91/(1+13%)*13%=0.91万元
业务6进项税额转出金额=10*13%=1.3万元
综上当月计提销项税额=6.68+26.13+0.91=33.72万元
当月计提进项税额=13+0.78=13.78万元
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3.72-13.78+1.3=2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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