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文件

如题所述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七、娱乐业、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
九、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每吨5元;
十二、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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