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读博。上个月帮老师做课题得到了1000元劳务费,师兄帮我领钱,但他发现我该月和上个月的个人所得费均超过2000元,换句话说我的身份证已经被用来领他人的个人所得费了,加上我自己得到的1000元已经超过了2000元,我再领自己这1000元时就得多交200元税!但是,我并没有做任何盈利性的工作,也没把身份证给别人。后来,师兄帮我查了,才知道是我所在的文学院私自用我的身份证报账(具体操作过程我丝毫不清楚)。师兄嘱咐我这事儿就不要告诉别人了,也别往上找了,没办法的事情。
但是,我以后自己做兼职或做课题挣钱怎么办?加上院里的报账超过2000元怎么办呢?我自己就得忍气吞声替院系多交个人所得税吗?院系要用我的身份证用到什么时候?怎样才能妥善地解决这类问题?
请懂的朋友帮帮我!!!十分感谢!
请问“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是什么?“向相关的机关申请复查”这里“相关的机关”又是什么?我对这件事的整个来龙去脉都丝毫不清楚,也不知道是院系的什么部门用了我的身份证给谁缴税,也不知道该从何入手查询。我一直是在校学生,没参加过工作,对这方面的事宜一无所知,请问我该如何具体操作?谢谢!
追答具体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由证明自己不知此事的第三方证人证言,能证明自己与其事无关的其他旁证,相关事件的描述材料,个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这里的相关机关主要就是指税收机关,等你相关材料准备好后,可以向征收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一般来说,是可以弄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