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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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行政管理行为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村官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在《解释》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行为之中,且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自当到检察机关举报。
2、村官经济犯罪行为发生在7种行为之外,单纯的本村自治事务,如修桥筑路,兴修水电,集资办厂、办学,建设村庄等,这些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应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论处;村官兼任村经济组织成员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遇到上述情形,应到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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