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该怎样操作?是就地保存还是可以异地保存?如可以异地保存有无法律依据?另外保存七日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处罚义务怎么处理证据?还有行政强制法(草案)第21条:——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如是这样,可以采取异地先行登记保存吗?依据在哪里?如果可以异地保存,行政强制法这一条是否误导或加重商户与城管的对抗?如果不可以异地保存,城管部门依法应该这样处理出店经营行为?请指教,谢谢

  1、 不安法定期限保存证据。

  先行证据保存是有法定期间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超过这个期间就不适用这个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这样的举措往往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将非常被动。

  2、 不安法定情形保存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也就是说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可以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搜集工作来完成。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忽略了这点规定,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超出法定范围采取强制扣押,这是应该杜绝的。当然这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但也要心中有这样的概念,就是说不是所以的物品都可以列入先行保存范围的。

  3、 不安法定权限实施证据保存。

  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通常采取“事先授权”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制作统一标准,再有具体的执法人员实地操作。也有些情况是根据具体案情由领导指示后,采取专门行动,但处理完后必须向负责领导汇报。

  4、 不安法律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当其他条件具备后,登记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市局组织的几次培训学习,都涉及到了对这一方面知识的积累和学习。但在执法中往往不能严格执行,有事后补充的,有写作简单的,有写作潦草难以辨认的,有单位标记模糊不清的。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出现“一个铁锨,两个手推车”之类的低级错误,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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