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制度
1,积极响应党中央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号召,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公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刻苦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做知识型的新一代养路工人.
2,县公路局在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下达各养护站执行.每年可在适当的时间由县公路局根据学习计划出题对职工进行考查,以督促学习正常开展并检验学习效果.
3,每月组织职工进行两次学习,学习由养护站站长主持并由记录员做好记录.
4,集中学习应进行考勤,不准迟到,早退,不准处理与学习无关的事情,除因公出差外,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二,劳动考勤制度
1,实行人员考勤制度,逐日填写考勤表并存放在学习室内,以便监督和检查.
2,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职工请一天以内的事假由站长批准,三天以内由县局工务股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和婚,丧,产,探亲假由县局批准.按审批程序逐级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生效;凡未经批准擅离岗者,不论何种原因均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不得无故超假;若在请假期间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及患有各种疾病需请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当天经站及县局批准签字生效.
3,节假日实行轮休制,一般应在当月休完.
4,养护生产实行定额管理,量化考核.路肩,边沟,路面清扫等作业项目要责任到人.实行个人劳动报酬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切实提高劳动生产率.
5,考勤必须认真负责,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养护站站长责任.
三,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1.生产检查验收采取岗位工人自检,站长,安全质检员,记录员验收的方式进行,并自觉接受上级养护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2,检查验收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和工程材料不得使用.
4,不合格工程项目,必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养护作业项目不予结算.因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5,养护站应按定额,质量标准坚持每天检查生产成绩,量验数量和计算实际工效,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记录以备核查和结算,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6,在上级养护管理人员指导下,每月由养护站站长,安全质检员和记录员对所养护的路段按《公路养护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并按时上报.
四,巡路抢修制度
1,巡路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一般情况下应每周进行一次专门巡查,遇到雨,雪,大风等不良天气应每日进行巡查,汛期紧急情况下应昼夜不间断巡查.平时上路作业途中可顺路巡查.
2,巡查的工作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
3,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如清除堆积杂物,清除路面石块,排除积水积雪,疏通排水设施等),不能处理的迅速上报解决.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在上报的同时,立即在两端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警示标志未设立之前,应留人值守现场指挥交通或指挥车辆绕道,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养护站应在上报情况的同时不等不靠积极组织排险抢修.
4,巡查时发现违章建筑和侵占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向路政管理人员反映情况.
5,专门巡查,不良天气巡查时及平时巡查发现问题时,巡查人员应认真作好路段巡查情况记录.
五,材料机具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要建账,建卡,经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2,购买的砂石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砂石材料,油料和生产用具的购买,其原始单据必须要有两人签名方可报账.
3,机械设备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要认真逐日填写行车日记,要实行定期保养制度.机手应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如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事故,机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损失大小由上级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机具设备不准随便借出.特殊情况经养护站长同意并报上级管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借出,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并如期收回,损坏或遗失的由借用单位(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5,路用材料及设备,设施不准让售.
6,建立工具库,生产工具及其他实物大件要分开堆放,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防潮防腐,做到整齐清洁.小件工具管理责任到人,凡因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坏遗失一律照价赔偿.
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1,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不准无照开机开车.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保护用具要完好.机械操作人员不准带病作业,严禁酒后开机开车.
2,出工收工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来往车辆.施工地段必须实行规范化的交通安全控制,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交通.养护作业时应实行文明生产.
3,上路作业,必须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标志服,并穿戴好防护用品,落石路段应戴好安全帽.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上路作业.
4,及时清除路障,路料做到"路面不堆,弯道内侧不堆,路基陡坡不堆,路肩两边不并排堆,桥头不堆,单行道不堆".
5,各种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及消防器材等,要按规定配备齐全,保持完好无损.
6,发生工伤事故,应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及时报请上级调查处理.
7,严格执行《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全面推进农对公路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含中央、省、市、县以及乡(镇)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应贯彻“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扶持、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应采取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村道建设应实行“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沿线农民群众参加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应推广新经验、新机制、新方法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和养护成本,确保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节约建设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受其委托,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制定农村公路发展政策、规划计划、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七条 县道的建设与养护管理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各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民道班,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站长和专职管理员各一名,农民道班设班长和农民养护员各一名。站长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有财政编制的人员中推荐,县人事局、县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开考核、择优录用,享受科员待遇;农民道班班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专职管理员和农民养护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一年一聘。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村农民道班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通过“一事一议”补足。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民道班负责农村公路全面管理和日常养护,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和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按照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建管养资金,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建设标准,县交通局按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县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要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县道原则上按照部颁标准实施,乡道、村道在有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对工程艰巨、实施难度大的路段,经论证可突破指标限制,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指标要灵活选用,质量标准要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路基宽度应根据交通量、造价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路面结构选择应充分考虑利用当地材料,易于组织群众参与施工,有利于后期的维护;对路基尚未达到密实、稳定要求的路段,应采用过度路面或简易路面。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河道、塘坝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县交通局以普查和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并根据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县交通局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分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根据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农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相一致。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要与保护耕地政策相结合,有利于复耕造地,少占耕地;要与山、水、田、林的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局会同县发计委、财政、国土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要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本区域的规划或项目库资料,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农村改革规划编制,县道计划由县交通局编制,乡道、村道计划由县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由县交通局综合平衡后,会同有关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报告已经审批;
(二)项目征地、拆迁已完成;
(三)设计已经批准;
(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县道、乡道和主要村道建设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它乡道和村道建设可采用简易设计;但是,含有大中桥工程的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和主要村道及含有大中桥工程的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道路由县交通局按区域打捆审批,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在实施中发生变化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和规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新建等级公路和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和桥梁的施工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工程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采用一阶段招标方式,实行资格后审,采用最低标价法评标。
第二十八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统一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乡、村道项目的招标,具备条件的,可在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局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实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评标,评标结果要在当场进行公布或公示。
第六章 工程组织与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拆迁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征地拆迁工作应听取农民意见,补偿标准要公开,补偿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 县道、乡道和主要村道及含有大中桥的村道项目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视为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县交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县政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立主要施工工艺、主要质量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便于沿线农民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采用以乡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的形式开展监理工作。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要注重实施过程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工程返工,造成浪费,同时,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路面结构层和桥梁的施工应全面推行机械化施工,机械设备不全的企业禁止参与施工。
第三十七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组织发动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当地农民的运输工具,增加农民收入,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要求,同步完善防护、排水、路肩培土、行道树栽植、交通安全设施和客运站点等附属配套工程。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凡在缺陷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局要依据职责,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定期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省市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与县乡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直接费支付,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乡(镇)筹集的配套建设资金要按时到位,满足工程需要。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展分期支付,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拔,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的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向沿线乡(镇)、建制村公开,定期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征得单位、个人和农民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一事一议”筹资,采取单位和个人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客运停靠站点和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采取民办公助、经营权委托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县道、乡道、村道和含有大中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县交通局报请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五十条 在农村公路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应对防护、排水、路肩培土、行道树栽植、交通安全设施一并验收。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据设计批准文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一阶段验收。验收所需报告、资料、图表等应按规定存档。
第五十二条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道路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招标施工项目设立道路建设责任碑,碑上应载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姓名。
第九章 养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明确养护单位,落实养护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养护管理模式建立养护责任制。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直接养护管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民道班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交通局要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公路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行政村要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年人均不少于6元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十五条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要实行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养护招标,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给予经济补助,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十六条 县交通局应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检查评定工作参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推选出来的“村村通”工程农民监督员可优先作为农民养护员进行安排。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省补资金、县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负担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预算由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编制,经县交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应加强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县道建筑红线空间控制标准为50米,乡道、村道建筑红线空间控制标准为35米。各类杆线、管道的埋设控制在公路边沟外缘以外5米,公路绿化带控制在边沟外缘1米,乡(镇)和建制村必须建立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明确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义务。农民道班班长和农民养护员既是养护者又是管理员,负责乡村道路的日常巡查,发现侵占、破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由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应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奖励幅度为处罚数额的10%。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巡查处罚范围应扩展到乡道和村道。
第六十一条 重要乡、村道路应设立活动控制墩,竖立管理责任碑,平交道口、学校所在的路段应设立警示标志,公路经过的行政村和有条件的村民组应设置地名牌,公路标号志牌由农民道班负责管理维护。
第六十二条 农村公路行道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栽植。由农民道班负责管理。砍伐行道树必须经过县农村公路主管机构和林业部门的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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