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下个月即将毕业的上海大学生,在今年1月的时候开始在一家上海的一家资产评估单位实习,至今有快5个多月了,马上临近毕业了。这些天单位找我商量毕业后的转正事宜,其中提到需要我在实习结束后(也就是下个月中旬)再试用三个月,且试用期不加金的。然后是提到要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月工资1500,加3金,但还提到要有10000元的合同违约金。而且据我了解单位不会为我提供任何培训或相关服务。
我想请教各位专家的问题是:(1)我已实习6个月了,那么3个月试用期要求还是否符合规定?(2)即使有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内不给我加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单位单方面提出的10000元违约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4)如果是无效合同,我签了后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违约金吗?
谢谢各位指教!!
参考资料:劳动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