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利润总额*25%还是营业利润*25%

如题所述

都不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25%。是利润总额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营业利润不包括营业外收支部分,但这些都是要计入所得额并进行调整的。追问

就是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不是经过调整的吗?

追答

不是,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是按会计核算进行的。所得额是要按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
这就是常说的财税差异。
会计允许入帐的,税法不一定允许扣除。
会计确认的收入,税法不一定就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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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5
1.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万元,按5‰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2000元。该企业实际提取坏账准备10000元,且当年11月收回已核销的坏账7500元,未作处理
当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7500元:
借:应收账款 7 500
贷:坏账准备 7 500
借:银行存款 7 500
贷:应收账款 7 500

期末应有坏账准备:2 000 000*5‰=10 000元,应补提坏账:10 000-2 000-7 500=500元,而企业实际提取10 000元,应冲回多计提的9 500元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9 5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9 500

2.当年出售无形资产取得价款8000元,其账面价值2600元,营业税率5%,净收入列入“盈余公积”;
出售无形资产净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8 000-2 600-8 000*5%=5 000元
借:盈余公积 5 000
贷:营业外收入 5 000

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2000元全部列入“其他应付款”,其折旧、维修费共计400元计入“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其折旧、维修费应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 2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
贷:管理费用 400

4.赞助某希望工程1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该项会计处理正确,不做调整分录。赞助希望工程款项属于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限额扣除。

5.当年实发工资500,000元,并按此数计提三项费用,核定其工资列支标准为3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00 000-300 000)*(1+14%+2%+2.5%)=237 000元

6.支付违约金2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经营性违约金,可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当年6月购入设备一台80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8年,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假若不考虑残值);
税法折旧:80 000/10=8 000元
会计折旧:80 000/8=10 000元
形成可抵扣所得税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 000=2 000元
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2 000*25%=500元

8.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万,年利率15%计入“财务费用”,当期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15%-10%)=5 000元

9.从境内B公司分得联营利润25500元,B公司所得税率15%;获得境外投资收益25万元,系从M国分回的税后利润,己在该国纳税5万元。
境内联营B公司分回利润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 500元。
境外投资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 000元,再计算是否需补税:(250 000+50 000)*25%=75 000元,应补税75 000-50 000=25 000元。

10.期间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80000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
10 000 000*5‰=50 000元
80 000*60%=48 000元
扣除限额取小者:48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 000-48 000=32 000元

要求:计算其当年利润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利润总额
=账面利润+/-账面影响损益的调整分录金额
=500 000+9 500+5 000+2 000
=516 500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16 500*12%=61 980
应调增希望工程捐款:100 000-61 980=38 020元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516 500+237 000+2 000+38 020+5 000-25 500-250 000+32 000
=555 02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555 020*25%+25 000=163 755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163 75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63 755
确认折旧方法不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500

第2个回答  2019-04-23
所得税是利润总额的25%。
当期所得税费用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3
季度预缴的时候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25%进行申报缴纳。
次年度的5月底前,全年进行一次汇缴,用应纳税所得额*25%进行申报缴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7-02
1.是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3.季度预缴的时候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25%进行申报缴纳。
次年度的1-5月份,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数,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25%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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