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公司归零

如题所述

一位中国银行业监管高级官员近日表示,中国整顿P2P网贷机构的努力是成功的,这一高风险融资领域已经被清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说:“近年来,我们持续清理整顿。到11月中旬,真正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全部为零。”根据此前的官方统计,截至6月,仍有29家此类机构在运营。

在过去几年的金融实践中,许多P2P点对点借贷(以下简称“网贷”)“雷霆手段”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冲击,也使一些金融消费者遭受了财产损失。面对网贷这种利益主体强大、风险因素复杂的新型金融业态,金融监管也必须有效、及时。

从地方实践看,一些地方金融监管呈现出介入时间早、金融监管技术探索早的特点;有的还实现了“管家式”监管模式,在完善监管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监管重拳之下,网贷存量风险明显下降。到2020年底,网贷机构数量为零。

网贷行业专项整治是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之一。需要看到的是,网贷机构的“归零”并不是终点。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处理好网贷清退后的存量风险化解任务,尤其是恶意逃废债问题;另一方面,要对近年来专项整治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为后续类似工作提供借鉴。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逃废债”案件数量激增。一些债务人打着疫情的幌子,通过伪造证明恶意拖延债务,一些老赖甚至组成网上“反催收联盟”拒绝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近几年的整改情况可以发现,网贷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系统化的过程。换句话说,面对网贷这种新的金融科技业态,监管部门的前期预见性不够,监管科技的速度和力度没有跟上。但在后续整改中,无论是监管方式还是执行绩效都比较突出。

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网贷行业第一个纲领性指引。专项整治启动后,“一法三指引”正式出台,从机构定位、业务边界、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行业管理制度等角度确立了网贷行业规则,也为后续风险防控提供了指导。在整改过程中,监管层也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节点,给市场留有调整的空间。并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稳步有序推进合规网贷机构纳入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2018年出现的“雷霆风暴”让人们看到了网贷行业整治的难度。但由于监管制度实际上从2015年就开始建设,无论是网贷机构还是投资人,对行业的发展都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和心理预期,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监管滞后带来的影响。

网贷机构归零是一面镜子,既反映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复杂性,也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压力测试。面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难点问题,要及时展开分析研究,寻找解决办法,杜绝监管空白。同时,有必要找到一个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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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p2p监管政策是什么?

自2015年7月份起,一批又一批的网贷政策出台,现在盘点下出台的相关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可自行百度查看:

2015年7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委发文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增信、非法集资,由银监会监管。

2015年8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存款高利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2016年1月《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由国务院发文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研究探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

2016年2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由国务院发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

2016年4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发文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网贷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8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等四部委发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网络借贷备案、借款上限等内容,《办法》明确,个人最多借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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